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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为被告XX小学的十周岁小学生,某日下课期间在走廊里奔跑的原告张某与从教室里往外奔跑的被告李某相撞,导致原告张某胳膊受伤,花费医疗费5000元。

原告张某:原告张某主张首先因被告李某未尽到注意义务,碰撞到原告张某导致原告受伤,其次因被告XX小学教学楼存在**隐患导致此起事故的发生,故二被告均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5000元。原告提供碰撞时的录像视频;门诊病例;门诊收费票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被告李某:被告李某辩称事故发生是由于原被告的碰撞产生的,原告张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李某仅同意赔付2000元医疗费。

被告XX小学:被告XX小学辩称,首先原告张某的受伤是意外事件且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应当且能够预见高风险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后果。其次,因被告XX小学定期开展**教育活动,并制定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且教学楼走廊及教室的设计均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标准。*后,在发生此起事故后,被告**时间与李某张某的家长取得联系并将孩子送入医院救治,事后也积极组织双方家长进行协商,学校已经尽到了自身的教学管理职责。被告XX小学提交调查笔录;校规校纪;班规;值周老师分工表等证据。

法院论述: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已年满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行为后果应有相应的判断能力。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被告李某从教室内跑至走廊,系从封闭空间快速跑出,其行为具有更大的不可预见性,与原告在较为开阔的空间内跑动相比过错程度较大。关于XX小学是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XX小学一楼走廊仅有一名值周教师,难以**顾及该楼层走廊情况,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李某承担60%的责任、原告张某承担30%的责任、XX小学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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